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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打破“国家共识”强奸儿童罪犯免死
2008-6-27

  美国最高法院25日裁定,死刑不应适用于一名犯强暴儿童罪的男子,并称仅杀人犯能判死刑。

  据美国媒体报道,大法官以5票对4票作出裁决:“(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强暴儿童而判处死刑,因为犯罪并未造成、也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这份由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国绝大多数州并未制定法律,允许针对强暴儿童罪判处死刑,形成了“国家共识”。鉴于过去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大法官认为“死刑并不适合作为对强暴儿童犯罪的惩罚”。

  肯尼迪说:“强奸和其它犯罪行为一样,都会对受害人造成重大创伤,但从道德堕落及对个人和公众的伤害程度来看,强奸的严重性不能与谋杀相比。”

  此案涉及43岁的男子的律师提起的上诉,这名男子5年前因强暴女友的女儿,2003年遭判处死刑,当时受害者仅8岁。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仅针对杀人罪执行死刑。

  ●历史回顾

  强奸儿童最高处死刑

  美国最高法院早于1977年颁令,若强奸案中的受害人是成年人士,被定罪的犯人都不会被判死刑。44个州明文规定任何形式强奸案的犯人都不会被处死,但有6个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州、乔治亚州、俄克拉何马州、南卡罗来纳州和得州则规定,若受害人是小童,被定罪的犯人可被处死。路易斯安那州现行的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强奸12岁以下小孩子,一经法庭定罪,最高会被判死刑。另外有5个州的法例列明,强奸儿童而没有导致受害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

  教育程度低易被处死

  美国科学家设计出一种电脑方程式,可以预测数千名死囚当中只有少数人会被处死,准确度之高,令人吃惊。计算结果显示:女性最不会被行刑,死囚教育程度越低越容易被行刑。研究报告指出,是否执行死刑的主要因素不在于种族或出身贫寒,而是教育程度,接受的教育愈少,遭到处决的几率愈高。

文章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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