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4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丹阳市财政局契税所副所长王生忠有期徒刑四年,没收非法所得91401元。
2006年6月,被告人王生忠发现丹阳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丹阳市龙滨园住宅小区时重复缴纳土地契税312972元应予退还,即利用其办理退税的职权,以购买低于市场价66401元的价格(该价格经物价认证机构评估)从嘉豪房地产公司为其岳父购得丹阳市龙滨园住宅小区2楼住房一套。2004年3月,被告人王生忠还帮助丹阳金店老板陈某办理其位于云阳路南侧的房屋免交契税的完税凭证,后收受了陈某赠送的一辆价值25000元的二手桑塔纳轿车。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生忠身为财政局契税所副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低价向请托人购买商品房、非法收受请托人的汽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生忠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钱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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