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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珏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2008-7-23 17:23:00
人民网

  经法院合法传唤,比谢澎大4岁的张珏始终未到法院露面应诉。而该报社则辨称新闻媒体没有公共权利,不是每个报道在查实后才报道。系争报道是2004年1月,而谢澎却于2007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报纸只是对张珏所称的这一事件报道,文章写的是张珏所称,只是对张珏通过照片的过程进行描述,报社没有对谢澎进行侮辱、诽谤或捏造事实,没有给谢澎造成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张珏向报社提供她与谢澎的合影,并称谢澎是所谓与黄健中发生性关系的小霞,报社对张珏提供照片的过程进行了报道,并刊登了该照片。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当时的背景。正如报社所述,当时张珏向媒体称要揭露娱乐圈的“潜规则”,涉及多名演艺圈人士,并提供了诸如录音带、录像带等材料,引起了媒体、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张珏称曾带了一个叫小霞的朋友到导演黄健中家中,小霞当着她的面与黄健中发生了性关系。不论是否存在小霞这一人物,或者小霞缺实存在张珏所称的上述行为,“小霞”这一人物。成为了张珏所称“著名导演黄健中录音带丑闻”事件的重要角色,以及成为了“性替身”的代名词。但凡了解或知道这一事件的人群,提到小霞就自然联想到“性丑闻”、“性替身”等等,并为社会舆论所批驳,媒体和公众都关注着事件的发展。而恰在此时,张珏向该报社提供了所谓小霞的照片,该报社未经审核并予以了刊登、报道。小霞这一人物从原来只是一个抽象的名字或符号到有了具体的形象,并展示到公众面前,于是社会公众就会认定谢澎就是性替身。使得谢澎被张珏推到她所称的性丑闻的前台,使得谢澎不得不接受和面对公众的评论,而谢澎所面临的社会评价是相当负面的。对此张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该报社在报道中仅是报道了张珏提供照片的过程,并无直接的评判,但作为新闻单位的该报社应该清楚在事件发展到这一进程时,刊登照片后对直接提供的这张照片中所谓的“小霞”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即报社对此类新闻还负有基本的审核义务,以免新闻报道失实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应该把报社刊登的系争文章和照片的影响放在这一事件的整个大环境中来考量,而不能割裂地看待或单从文章本身来判断是否侵犯谢澎相关的权利。新闻媒体中立的报道并不表示只要完全转述他人表述就可以免除基本的审查核实义务。法院以为张珏主动向报社提供失实的报料,报社对张珏提供的新闻材料未尽基本的审核义务即行刊登,导致谢澎名誉受损,遂法院作出张珏和该报社的行为,均构成了对谢澎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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