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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发展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规范和推进
2008-7-27 17:20:3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7月14日和21日连续刊登了俞波的文章《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回顾与展望》,以下为文章部分内容: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需要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亟待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任务很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若干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企业法律制度创新继续予以规范和推进。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正如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分别孕育催生了《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出台一样,解决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历史重任,已经现实地落到了企业国有资产等重点立法上。

    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发展趋势上看,《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一方面要注意与《公司法》、《物权法》相衔接,依法把握好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要求,对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行为和财产权等,包括企业再投资形成母子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问题,主要依据《公司法》、《物权法》加以解决;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特殊属性问题,重点是:(1)如何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一级与政府之间规范建立出资关系;(2)如何依法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主体人格化并落实好相关责任。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微观层面,国有资本的界定及法律调整问题。

    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国有经济领域改革调整和监管运营的立足点,要逐步从国有企业转向国有资本。这也是依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本既包括国家直接出资即国家股(产权),也包括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即国有法人股。其中,如前所述,国有法人股的出资人问题已经通过《公司法》基本解决,还需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立法重点解决:一是国家股的出资人到位问题。如果出资关系中的上游国家股出资人不到位,就会造成国有产权主体不完全清晰,职责难以完全落实,最终影响到下游的国有法人股的监管以至整个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二是对国家股履行出资人职责问题。严格意义上说,由于目前国家直接出资企业许多是按照《企业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履行相关职责的企业体制基础尚不完全具备。为此,中央企业正在积极开展董事会试点,通过试点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的关系,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由企业外部到企业内部的层层到位,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对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国资委能不能直接持股、如何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等,也需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三是对国有法人股加强监管问题。从现实看,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国有资产已通过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和股份制改革、中外合资、民营合资等形式,下沉演变成为国有法人股;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优质资产,主要集中在二级以下的企业;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产权转让、利润分配等容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主要发生在子企业。因此,从国有资产特殊属性出发,《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不能完全限定在国家出资企业即国家股一个层面上,有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的原则和规范,应当适用于国有法人股。

    应当注意在立法中区分不同性质的监管,不能把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的市场监管与国资委负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混为一谈。前者属于公共管理职能,是公权性质;后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产生的,首先应该适用私权规范,不能因为企业资产的国有属性就将其监管视为公权,否则也不符合《物权法》对各种所有制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中观层面,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问题。

    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的任务依然艰巨。例如,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但国资委承担的出资人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尽管国资委的出资人定位比较清晰,但混淆出资人职责与行政管理职能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很大进展,但多数集团一级中央企业按照《公司法》运行的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

    为此,特别需要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重点立法,为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依法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坚持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的出资人定位,进一步明确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主体地位。对《条例》中经实践检验成熟的规定及时通过法律加以巩固和规范,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由部门多头管理逐步转向由特设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部门分散行使逐步转向由特设机构统一行使,加快完善出资人职责。二是依法处理好国资委、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三者关系。坚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原则,逐步剥离国资委承担的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过渡性职能,使国资委专司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权;同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不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宏观层面,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问题。

    建国以来,国有经济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从现实国情看,我国仍处于重化工业阶段,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不仅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而且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创新型国家、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不少支柱产业发展趋势需要高度关注。如汽车行业,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几乎都有外资背景;信息通信领域,微软、英特尔、诺基亚、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主导地位;航空设备、精密仪器、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产业领域,主要设备与技术大多依赖进口。这些现象提出的一个重大立法问题,就是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同时,应当尽快把党和国家有关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巩固和规范,作为国家意志长期加以贯彻。

    要根据《宪法》原则规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立法进一步确认和巩固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包括国有经济在我国产业发展、经济安全、公共服务、宏观调控、社会制度和党的执政等方面的主要功能。要依法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明确国有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比重,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国有经济的比重可以有升有降,布局结构可以有进有退,但国有企业必须不断提高活力与效率,国有资产必须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要依法促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的形成,努力增强我国综合竞争实力。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实现国有经济发展与非公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回顾过去,是为了开辟未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已经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亟需继续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改革催生立法,立法推进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新任务,正在呼唤及时将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最新成果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这应当是我们纪念30年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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