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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错误倾向:建设法治政府
2008-6-18 8:05:06
来源:人民日报

    ●法治,法律的统治。法律是人民直接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的,因而“法律的统治”实为“人民的统治”,即民主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观念上的一次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如果只把法作为行政的手段和工具来看待,那依法行政既可能是法治的,也可能是人治的;既可能是民主的,也可以是专制的,很难真正落实。而法治政府或法治行政的涵义则比较明确。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是民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由于法律是人民直接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的,因而“法律的统治”实为“人民的统治”,也即民主。我认为,“法治政府”,就是“法律统治之下的政府”,其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力。法治政府必然是民主的、处于法律控制之下、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及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为出发点和核心的。把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联系和等同起来,就消除了依法行政在涵义和理解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明确了我们要推进的依法行政是什么样的依法行政,怎样推进依法行政的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特别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错误观念和倾向:

    一是把依法行政的重点落在依法治民上,把行政的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对立起来,以为立法越多越好,法律赋予的处罚措施和强制手段越多越好,对老百姓执法越严越重、程序越简单越好。

    二是认为现阶段建设法治政府不符合中国国情,不是当务之急,可以缓一缓。这种观念没有看到在改革开放30年后社会对法治政府的需求乃至压力已大大强于改革开放初期,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如若滞后,必将成为新时期阻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瓶颈。

    三是认为建设法治政府是政法部门或政府部门的事,主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与改革发展关系不大,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全局性缺乏认识。法治政府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和范围远远超出法律或法学的专业领域,而涉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方的全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衡量法治政府的指标绝不仅仅是一些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方面的标准,政府是否廉洁、高效、公正、亲民,社会是否自由、安全、和谐,是判断和衡量法治政府更为重要的指标。 (作者:冯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本文摘自作者6月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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