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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原告终审获赔80万
2008-6-18 9:36:14
来源:京华时报

    地铁公司表示将通过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昨天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就“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80万元。这其中,包括了本市法院系统今年以来判决的第二笔30万元巨额精神损害赔偿。

    昨天上午9时不到,吴华林就被妻子带到了法庭。为了不耽误庭审,家住赵公口的他和妻子,凌晨5时不到就出门了,“没想到太顺利,7点半就到了”。面对记者“累不累”的询问,吴华林笑着大声回答说:“不累,一点也不累。”

    这是一个让吴华林等了4年多的日子,他有理由不累。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来自安徽的吴华林购票进入站台。地铁1601次列车进站时,他不慎掉下站台,被轧断左腿和右脚。

    昨天,法官作出了驳回地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80万赔偿的判决。不待法槌的声音消失,吴华林高声道谢,并当即拿出了准备好的一张写了“谢”字的白纸,笑着向法官道谢、向律师道谢、向在场的记者道谢。人群逐渐散去时,35岁的吴华林再一次要求妻子将自己推到法官面前,并再次鞠躬称:“法官,我要在轮椅上向你鞠一躬,谢谢你主持公道。”

    据悉,市一中院终审作出的80万元赔偿判决中,50余万元为吴华林为治疗已经发生的各种合理损失;其余30万元,则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范畴。其中,后者是北京法院系统作出的第二笔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之前,在“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中,法官曾作出了同一数额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判决。

    昨天,地铁公司代理人对此判决不满。他们称,此案“有很坏的示范意义”,将通过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以案说法 

    地铁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张晓霞表示:“首先,在这个案子中,双方都有责任。其中,地铁公司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吴华林自己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其次,这是法官针对吴华林这个特殊的侵权个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此类案件。”

    她分析称,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地铁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地铁公司应当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该折抵对方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地铁公司此前仅同意在10%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此外,考虑到此次事故给吴华林精神上造成的巨大伤害,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地铁公司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并无不当。(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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